未办理异地安置人员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的结算

时间:2010-04-29 点击数:

未办理异地安置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发生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结算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急诊住院之日起5日内开具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并于参保人员出院后的次月15日以前持住院证、病例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结算单等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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