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过程
一、参加有省直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进行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一、女职工因生育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交人事处申报,由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始发票;(二)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三)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 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的原 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始发票;(二)住院医疗费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三)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 记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八)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 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应注明双方关系、身份证号码、居住门牌号码、居住时间及参加居民医疗保 险或新农合情况等);(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围产保健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原始发票;(五)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围产保健费需提供《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应在产假结束后半年内向人事处提交材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应在男职工配偶生产后 半年内向人事处提交材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如重复只需提供一份。复印件需复印在A4复印纸上。
(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本须知仅限用于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在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此前已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及2013年10月 1日之后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申请待遇请按原经办须知办理)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材料详见原经办须 知)交单位经办人申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应享受待遇。
二、参保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以及 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下列人员在定点医院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住院前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 ,并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住院:
1、女职工因生育住院的,应在怀孕7个月后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2、女职工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提交《生育证》、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男职工所在单位 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4、退休女职工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每月5日至15日为人事处受理时间。
以上材料需在A4复印纸上居中复印。本须知内容和《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 遇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下载。
二、受理时间:每月15日前。当月申请,次月结算。
三、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电话:0371-65742712。
四、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地址:经三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交通银行四楼。
注:请当月的15日前报送材料,当月的25日后领取原件,次月的25日后领取所报费用。不再另行通知。